“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的一个“法律保护伞”、一道“隔离墙”,能够在最大限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2021年3月11日上午,木杆法庭在接到陈某的申请后,秉着“快速立案、快速调查、及时处理”的原则,立即为陈某开通立案绿色通道,在一个小时之内完成立案和发出大关法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当事人住所地的派出所、村委会等部门。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27日,原告以被告蔡某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木杆人民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受理本案后,经多次通知,被告蔡某于2021年3月3日至木杆人民法庭应诉,法庭工作人员在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后,依法对其进行询问,被告对其在抖音、微信等平台上发布侮辱、威胁、恐吓原告陈某及其家人的语言,以及2020年8月对原告陈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陈某多处软组织挫伤、肺挫伤等多处受伤的事实供认不讳。法庭工作人员依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原告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过错,2021年3月4日,原告陈某的母亲在家中收到一个被告蔡某邮寄的骨灰盒。
2021年3月11日,原告陈某向木杆法庭提出申请:1.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3.禁止被申请人接近、进入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住所、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法院裁判
木杆法庭在受理陈某与蔡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提供的聊天记录以及蔡某对部分事实的自认,能证明蔡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蔡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陈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并危害到陈某的人身安全,陈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作出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蔡某对申请人陈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蔡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陈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禁止被申请人蔡某进入申请人陈某及其近亲属的住所、工作单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一步,木杆法庭将对婚姻家庭案件中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加大依职权调查力度;与辖区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共建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家事审判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形成反家暴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