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7年11月09日一早,杨某某与吴某某到被害人皮某某养殖蜂蜜处准备购买蜂蜜,因协商未果,两人产生了盗窃的念头。2017年11月11日,杨某某伙同吴某某邀约朋友以及亲戚梅某某、张某某密谋盗窃蜂蜜一事,并进行了分工,随后还实地进行了“踩点”,当晚23时许,张某某、梅某某驾驶杨某某提供的一辆面包车到养蜂处盗窃被害人皮某某养殖的蜂蜜6桶。后经大关县物价中心认定,被盗窃的蜂蜜价值共计一万余元。
案发后,三被告人共赔偿了被害人皮某某经济损失二万余元。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外务工期间,被批准逮捕,在警方联系并告知逮捕决定后,吴某某于2021年8月4日到大关县公安局投案。后四被告人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动预缴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确定的罚金。
审判结果
最后,经过合议庭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作用以及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到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
警示
蜂蜜虽甜,取之无道,则是“毒药”!
法官寄语
l 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守法律举步维艰!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来信仰,人民的权益要得到保障,需要法律来守护。要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需从每个人做起!
l 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