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庭审时原告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条款内容为每年递增,承包费为120余万元,而被告则认为是每年核定增加,六年即36000元。案件起因源于2014年4月,某公司与某单位签订《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项目承包合同》,约定某单位将某城城区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处理项目承包给该公司,共计20余万平方米,承包期限为八年,自2014年4月起至2022年3月止,年承包费为190余万元。2015年3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在原合同约定内容的基础上新增六条道路,新增年承包费为10余万元,随后双方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但该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支付承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