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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民俗法治相结合,双语调解解心结
作者:何仙  发布时间:2023-03-06 16:30: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木杆法庭干警正在诉讼服务大厅梳理当天的工作。忽然,一群人“气势汹汹”冲进法庭大厅,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言辞激烈。法庭安保人员通过严格的安检程序后,法官有序将众人引领至调解室。


案情简介

原来,王某(女)与李某(男)均是苗族,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育有一女。婚后,李某经常酗酒,对家庭不管不问,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在双方家族人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自愿离婚,女儿由李某直接抚养,王某不用支付抚养费,但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登记。之后,双方分居,王某到外地务工多年,现要求李某与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李某则要求王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双方争执不下,遂来到法庭请求调解。为防止矛盾激化,妥善解决纠纷,且王某与李某均为苗族,承办法官遂决定将案件诉前委派汉苗双语调解员王瑞明进行调解。

双语调解

在法庭汉苗双语调解室内,王瑞明组织双方家族人员进行调解,因双方家之前在家族的组织下达成过协议,王瑞明从个人和孩子的幸福与成长、民族习惯等方面入手,引导双方诚实守信,但婚姻关系的解除应通过法定的程序,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在王瑞明的悉心讲解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解开心中的困惑,就婚姻、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协议,并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

   法庭辖区苗族群众众多,在长期的实践生活中,形成了一系列处理纠纷的习惯法,有些解纷习惯已不合时宜,但并不能一律否定少数民族的习惯,应充分吸收民族良善习惯,与国家法律充分结合。木杆法庭在苗族群众中聘任汉苗双语调解员参与苗族同胞纠纷的化解,意在通过双语调解员人熟、习惯熟的优势,架起沟通的桥梁,在坚守法治底线前提下善用民族语言、民族习惯化解苗族同胞纠纷,促进民族团结。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天星法庭
责任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