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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以案释法】法官“家访”,服务“10分”满意
作者:李乾波  发布时间:2023-03-07 16:38:28 打印 字号: | |

也许您正面临着婚姻或者同居生活的重大挫折,但不论您是处于何种状态,身为父母,便负有为人父母应当抚养好未成年子女的道德义务,当然也是法定义务。近日,大关法院走村入户深入当事人家中进行“家访”,圆满调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当事人对法院的服务“10分”满意。


案情简介

段某某与王某某同居生活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生育了子女三人,家庭组合可谓是儿女双全,一家人原本应当是他人眼中的幸福美满。然而,生活并非坦途,双方的感情在近来发生了变故,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王某某出走期间,孩子一直由段某某一方进行抚育。因段某某一家经济并不富裕,仅靠段某某外出务工赚钱抚养三个子女成为一家人的“急愁难盼”之事。段某某遂决定寻找王某某,要求其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但经多方寻找未果,无奈之下的段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大人等得起,孩子可等不起。

联系上被告成为解纷的第一步。承办法官收案后,立即与段某某电话联系了解详情后,依托“法院+”纵向关系网,与王某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了电话联系,在村委会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其亲属,王某某主动现身来到了法院。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积极组织了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各自期望值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双方均要求法院开庭处理。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通过第一次调解,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关系十分僵硬,不能正常沟通对话。但如果本案开庭处理,可能三个未成年子女会因其父母对簿公堂遭受到二次伤害,也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法官“家访”,服务到家。

2月24日,“法院+村委”组队翻山越岭,对王某某进行了“家访”。调解人员围绕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与当事人开展了“围炉谈话”,既义正言辞地向王某某指出父母任何一方所负担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同时用服务向王某某彰显了法院的人文主义关怀。本案历经6小时有余,通过“电话+现场”、“远程+现场”调解,双方终于在调解人员的引导下达成一致协议,三个子女由段某某抚养,王某某给付抚养费。王某某当场对法官贴心上门服务表示“10分”满意的感谢。返程途中,承办法官也接到了段某某一方的电话感谢。据此,三个孩子合法权益的保障落下帷幕。

法官说“典”

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来源:诉讼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