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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以案释法】流窜作案,专偷三元催化器,严惩!
作者:刘君婵  发布时间:2023-03-17 09:41:36 打印 字号: | |

三元催化器是安装在汽车排气系统中重要的机外净化装置,可将汽车尾气中的有害气体转变为无害物质。由于三元催化器的内部含有少量铂、钯、铑等稀有金属,价值不菲,也因此有不法分子动起了“歪主意”。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流窜作案,专偷三元催化器的盗窃案,被告人青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6月,短短的两个月期间,被告人青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流窜至昭通市、四川省、贵州省多地多次盗窃车辆三元催化器。被告人青某提议实施盗窃,并具体实施盗窃等行为盗得的三元催化器,经价格认定总价值人民币71694.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放哨、驾车、事前踩点等参与盗窃的三元催化器价值人民币元67617.00元。被告人青某将部分盗得的三元催化器销赃后获账款人民币30000.00余元,分给被告人张某某赃款人民币400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青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青某、张某某应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在共同犯罪,被告人青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青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青某、张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本院审理过程中,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青某、张某某盗窃的部分三元催化器,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了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青某、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具有的量刑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司法为民既要惩恶扬善,还要做社会的守护者,盗窃车辆三元催化器不仅损害群众财产利益,同时也破坏了大气环境保护。那些为取得不法钱财,而去盗窃他人财物的人,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案释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刑庭
责任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