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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以案释法】大关法院首份《反家庭暴力告知书》,对家庭暴力勇敢说“不”!
作者:龙朝珍  发布时间:2023-03-28 11:20:44 打印 字号: | |


“哪些行为属于家暴?”

“丈夫家暴妻子是家务事吗?”

“被家暴了怎么维权?”



案情简介

近日,大关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周某和王某系自由恋爱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婚后育有子女三人,其中最小的一个孩子才年满3周岁。和大多数农民工家庭一样,周某在家带孩子,王某长期在外打工,一年中只有春节才能回家和家人团聚。夫妻俩长期分隔两地,因为感情问题偶尔发生吵闹,甚至王某曾对周某大打出手。2023年2月,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办案法官联系,双方感情基础尚好,只是因为双方不识字,文化水平较低,因为家庭琐事偶尔吵闹,但王某的处理方式简单粗暴,一言不合就打一顿。

经过承办法官询问,周某和王某都觉得,在农村夫妻打架是很常见的,只是家务事而已。结合本案,承办法官立马向当事人普法,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指出了王某的违法行为,并对双方进行了批评和指导,周某看在三个子女尚且年幼,愿意再给王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王某也当场表示,将积极履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义务。

经法院调解,周某和王某愿意和好夫妻关系。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向双方当事人宣读并发放了《反家庭暴力告知书》,为周某的人身安全又加上一道保险。


法官寄语

    家庭暴力不是简单的家务事,家庭暴力行为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特别是广大妇女群众要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努力提升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真正做到对家庭暴力零容忍。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诉讼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