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大关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
原告的诉求很简单
——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看似很简单的婚姻家庭纠纷,就是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也不涉及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但经法院干警与被告联系得知,被告同意离婚,但是被告提出一个条件:原告需返还婚前转给原告的25000元款项。
经法庭查明,原来,这25000元是被告婚前转给原告用于偿还她与前夫的共同债务的,但原告收到被告这25000元去银行还款时被银行告知暂时不能还款,于是这25000元就被原、被告一起挥霍。
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原、被告因各种生活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要求原告偿还他婚前转给原告的25000元,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当时明确表示不会返还被告这25000元,因为这25000元中,很大部分是两人婚前一起花销的,原告只花销了其中的10000元左右,且原告在这段婚姻中身心也遭受了一定的伤害。
本案经过三次开庭。第一次开庭,被告未到庭故缺席审理;第二次开庭,原、被告虽然情绪激动,但胜在事实厘清;庭后,法官不止10余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经过法官耐心的明理释法,最终迎来第三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心平气和,各让一步,双方达成一致,原、被告自愿离婚,原告自愿返还被告10000元后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