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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酒后驾车“驶”不得
作者:刘粉  发布时间:2023-06-01 08:50:32 打印 字号: | |

喝酒的理由千千万,但是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酒后驾车的理由,酒驾醉驾不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不负责,更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


案情回顾

今年1月1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云CDE850号小型轿车在镇雄-桧溪(镇桧线)K284+500M处倒车时,与驾驶人宋某驾驶的鲁G501NW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宋某随即电话报警至案发。

民警对蔡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16时59分许,民警将蔡某某带到大关县木杆镇卫生院抽取血液,用于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经鉴定,蔡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10.50mg/100mL(乙醇/血)。经认定,驾驶人蔡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每100m/l80mg的驾驶行为,醉驾行为成本巨大,不仅自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家将为其承受巨大的心理负担,特别容易对家中子女的事业早造成影响。




法官提示

为了你和你的家人,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刑庭
责任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