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素有彩礼风俗,男女双方为缔结婚约多有给付彩礼情形,有的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后,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感情破裂就此分手,给付的彩礼是否还能要回来?
近日天星法庭受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2021年原告万某与被告唐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共同生活1月左右后因经常吵闹而分手。举行婚礼前,双方在恋爱期间万某向唐某多次转款,万某为唐某购买“三金”,万某父母支付给唐某父亲彩礼等支出共计10余万元。原告认为万某与唐某未能缔结婚约财产受损,唐某应返还彩礼10余万元,唐某拒绝返还,故诉至本院。
经调解员向双方核查事实后告知双方:双方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共同生活1月左右,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被告应当返还彩礼。关于彩礼退还数额问题,鉴于双方的特殊关系和一般常理,万某主张的部分转账是双方在恋爱期间转给唐某的款项应为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款的范畴。部分款项被告方已为原告置办了家具及日常生活用品,应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的彩礼数额中予以抵扣。原告同意扣减不属于彩礼部分的款项,且双方对其余彩礼金额以及购买三金价值均无异议,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唐某返还原告4万余元。
“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依照习俗由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的金钱或财产,具有明显的目的性和风俗性。如果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给付财物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将所接受的婚约财产返还给对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因、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合理确定应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面对彩礼问题,男女双方都应以理性的态度对待,量力而为。物质只是感情交往的助推剂,精神相通才是婚姻长久的关键,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