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悦乐镇的李某来到大关法院领取了人身损害赔偿8万余元李某高兴的说:“本来还愁着要借钱给医药费,多谢法院、检察院的同志,把我家的钱提前整到位了”。
李某的丈夫蔡某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受伤,经人民法院判决由事故发生地的两家主管单位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两家单位因没有相关预算,一时无法履行全部义务款。在执行员的协调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两家政府部门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约定分三期履行案款。
第一期履行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如约领取了义务款。第二期履行过程中,经执行局的多次协调,最终也如约执行到位。由于本案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因伤失去劳动力,而且被执行人是政府部门属于“特殊主体”。大关县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注意到这个案件,于是依法行使职权主动介入,督促以上两家单位积极履行。
在法院与检察院的一道努力下,通过和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资金来源得到落实,两家单位积极表率,提前支付了最后约定的8万余元案款。这个涉“特殊主体”的“民生案件”,在李某签下领款领条时,终于尘埃落定。
政府部门的作出的行为与决定,时刻以政府的公信力为背书。人民群众往往对于政府公信力有一种发自内心的信任。因此,办好每一个涉“公家”的案件,不仅能够解决现实的民生问题,对维护法律权威与政府公信力同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党政机关应当带头守法、争做表率,回应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让人民群众在涉“公家”案件中感受到更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