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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与被执行人的共有物被人民法院查封该怎么办?
作者:邓丽娟  发布时间:2023-07-20 09:51:41 打印 字号: | |

 “共有物”是指共有人共同享有的物,是共有关系的客体,分为共同共有物和按份共有物。在人民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对共有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共有人作为共有物的权利关系人,该怎么做,认为人民法院侵犯了其权益,该如何救济?强制执行共同共有物和按份共有物有何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与他们共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共有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共有人可协议分割共有物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若协商不成,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首先,如果共有物的权利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冻结、扣押行为不当,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若异议成立,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变更、停止对共有人共有部分的查封、冻结、扣押。再者,共有关系的存在不是排除执行的法定是由。共有人应当对共有物进行分割且经过债权人认可的,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就会被予以执行。若对共有物分割协商不成,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对被执行人享有部分予以执行,其次,申请执行人也可以行使代位析产权,由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以确定共有份额。在这两种诉讼期间,应当停止对共有物的执行。那么,根据查扣冻规定的第十二条之规定,也就是说共同共有物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的方式分割。分割时,应先确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使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然后按按份共有的方式进行分割。分割后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予以执行。

注:在申请执行异议中,共有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共有物)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厉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若对人民法院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与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若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收到裁定书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民庭
责任编辑: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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