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驾驶,幸福你我他,近日,大关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2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22年7月12日,被告人吴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随车搭乘陈某一人)从大关县天星镇中心村沿彝岔二级线往天星镇安乐村行驶,当日17时50分许,吴某驾车行驶至彝岔二级线K31+50M处,左转往安乐村行驶,左转过程中在大关岔河至彝良县城行车道内与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宽从轻处罚。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