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占有很大比例。这类案件通常会涉及残疾和精神抚慰金问题。那主张了残疾赔偿金外,是否还能同时主张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在什么情况能得到支持,主张多少金额较为合理?
残疾赔偿金和精神为抚慰金能否同时主张,可从两者的性质进行分析:两者是否都属于财产性质。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系对害者受伤后导致收入减少而给与的赔偿,应当认定为财产性质的。精神抚慰金的性质是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从两者的性质和立法本意上分析,两者所承担的“赔偿角色”不同,残疾赔偿金是因侵权行为造成财产的“减损”,精审抚慰金是精神上的“磨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五条的规定,精神抚慰金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与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侵权人获利情况、侵权后果等有关,所以法官对其有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某些情况下虽然未构成伤残等级,人民法院也可能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两者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一样,赔偿范围不一样,精审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两者并不冲突,可以同时主张。
精神抚慰金的标准各地并不统一,受涉诉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的根据一些地方的规定,即使没有因侵权行为造成伤残,但遭受到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可以根据案情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地的情况,精神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万。
遥知兄弟登高处,遍插茱萸少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