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先生曾说:“渡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大关法院最近就遇到了一个当事人从“交好,反目,和解”的案件。马某与薛某一同在昆明上班,两人又是老乡,关系较好,平时称兄道弟,总会互相邀约玩耍。
案 情 回 顾
马某与薛某共同驾车从昆明返昭,在回家途中突发事故,造成薛某受伤严重,送往医院救治。在治疗过程中,马某先行垫付了部分治疗费用,由于收入有限请不起护工,马某又自己前往医院为薛某作陪护,直至薛某出院。但出院后双方因后续诊疗及补偿费用意见不一致,昔日的朋友就此翻脸诉至法院。经本院开庭判令马某需再向薛某支付各项费用十余万元,尔后薛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 结 事 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马某在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后,一直处于负债状态,而且收入有限不足以一次性全部履行,但其态度较为诚恳,积极配合执行。执行人员在和申请人接触并反映情况后,申请人也反应也不太强烈,双方矛盾较为缓和。在此基础上,执行人员根据申请人的实际诉求与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
在和解过程中,执行员与双方拉家常、聊感情,双方的对立情绪进一步降低,此时执行人员顺势提出和解,并向被执行人明确告知当场一次性履行的底线。后经执行员组织双方对金额反复谈判,最终申请人同意只要求偿付原判决确定的一半金额,久拖未付的案款得以到位,也减轻了被执行人的经济负担。
在当今社会中,金钱似乎是衡量一切价值的标准,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金钱诚可贵,人情价更高”。在司法案件中,判决中冰冷的数字是横亘在原被告之间难以弥合的鸿沟,但在审判过程中多一些人文关怀,执行过程中,多讲一些桑梓之情,也能沟在分歧之中架通一座桥梁,从而妥善化解矛盾,在保障双方当事人金钱方面“获得感”的同时,增添一抹人情上的“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