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已经确定的孩子抚养权,
离婚后还能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吗?
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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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于2015年2月16日共同生育一女李小某,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9年9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李小某由李某男直接抚养,张某女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李小某年满18周岁止;但离婚后,张某女于2023年10月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法 院 审 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女表示自己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可以给孩子提供稳定的成长环境,故张某女请求变更李小某的抚养权。由于李小某现已年满8周岁,承办法官询问李小某意见,其表示希望跟随母亲张某女生活。在双方均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婚生女由其母亲张某女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李某男也同意女儿李小某由张某女抚养,并每月支付抚养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变更女儿李小某由张某女抚养,并由李某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至李小某年满18周岁止。
法 官 提 醒
夫妻离异后,虽子女只归一方抚养,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变更问题,应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