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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以案释法】分手后“明算账”,恋爱期间的转账能要回来吗?
作者:龙朝珍  发布时间:2023-11-21 11:26:03 打印 字号: | |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经常会通过赠予礼物、红包何转账等方式来表达感情。而双方分手后,金钱的纠纷就可能随之而来。近日,大关法院用司法温情化解了这样一场纠纷。

案情回顾

原告秦某(男)与被告邓某(女)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出于维护双方亲密关系,将来缔结婚姻的目的向被告支付定亲红包、微信转账、购买手机等方式给付被告28536元,其中某些转账金额为520元,1314元等。之后原告与被告未登记结婚,以分手告终。秦某向邓某提出返还恋爱期间内所有支出。邓某不肯,称恋爱期间内花费是秦某自愿赠予。双方产生争议,原告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24936元,并给被告购买手机

花费3600元,且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也承担了生活费用,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返还原告12000元并当庭兑现。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转账“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应视为无条件的赠予,一方将财物交付,则不能要求返还。在我国传统婚俗习惯中,男女双方经过联确定彼此心意后,男方通过给付女方财物表达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通俗来说,即“彩礼”,则属于附条件的赠予,若双方分手后,因赠予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恋爱虽美好,转账需谨慎,切不可被“爱”冲昏头脑,在感情交往时应保持理性,涉及转账及红包时最好注明用途,避免日后发生法律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

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诉讼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