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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聚焦诉讼全过程、当庭履行防止再生案
作者:王秋月  发布时间:2024-01-25 11:17:0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大关法院聚焦诉讼案件全过程,着力推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工作,防止因程序空转衍生新案件,以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在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案件一

原告老邱经小邱介绍到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昭通市大关县“大永某项目”从事焊接工作。原告老邱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老邱出院后经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大永某项目”系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分包给上饶市某公司施工,上饶市某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某商贸公司实际施工。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为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承办人随即到某商贸公司了解情况,发现本案实际是为贵某喜、贵某玉借用某商贸公司的资质承包工程,该工程又被分包给小邱,小邱雇佣了原告老邱做工,该案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形,当即追加了贵某喜、贵某玉、小邱作为本案被告。紧随其后,及时向六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

“谁叫他来干活的就找谁!为什么要告我?我也不认识这个人…”被告贵某喜、贵某玉不满地质问承办法官。 一开始,原、被告各方意见很大。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把握争议焦点,本着“如我在诉”的工作态度,一方面对原告老邱进行情绪上的安抚,引导其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另一方面又以被告贵某喜、贵某玉、小邱实际作为劳务接受方为出发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其阐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为其制定调解方案。通过释法明理,双方激动的情绪逐渐得以缓和。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贵某喜、贵某玉、小邱当场履行赔偿款88000元,至此该起纠纷圆满化解。

案件二

被告龙某羽驾驶电瓶车与原告舒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龙某羽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龙某羽未满18周岁,被告龙某全、倪某系被告龙某羽法定代理人,所驾驶电瓶车未购买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动眼神经损伤等,原告经鉴定,原告左眼视神经损伤致左眼无光感伤残等级为8级,颅脑损伤后遗留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伤残等级为10级。原告出院后,曾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遂诉至本院。

庭前,承办法官通过仔细阅卷,案件具有其特殊性,遂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由于双方对立情绪较大,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开庭,因考虑到了解到被告家庭困难,子女较多,以判决方式可能导致原告无法及时得到赔偿金,导致程序空转衍生其他执行案件,既不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也不利于修复双方之间的关系。同时,龙某羽系未成年,且为在校学生,一判了之可能会对未成年的心理产生负面影响。庭后,承办法官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多次耐心地对龙某羽的母亲解释:“虽然龙某羽骑车撞伤舒某并非出于主观恶意,但既然造成了损害结果,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龙某羽还未成年,作为父母,你们具有监管义务,应积极与受害方沟通,争取达成协议,尽快解决纠纷,避免引发不良后果”。

经过承办法官与律师的共同努力,把握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纠纷的焦点,在努力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的基础上,觅求最佳调解方案,着力实现标的兑付,化解纷争。最终,在“情、理、法”的融合作用下,双方达成调解方案,被告当庭支付了大部分赔偿款150000元,有力杜绝了后续案件的发生,实现了“纠纷一次性解决”。

推动纠纷实质化解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对实现案结事了,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大关法院始终坚持将“审判+调解+兑现”的思路贯穿审判工作全过程,着力解决因调解未兑现而导致衍生案件的“病灶”,不让纷争扩展,防止出现“案生案”现象,真正实现定争止纷。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民庭
责任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