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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二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民事关系?大关法院各罚5000元!

作者:张涨  发布时间:2024-03-14 11:06:54 打印 字号: | |

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是公民第二个“身份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有些人企图通过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民事关系“瞒天过海”达到非法目的,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收到法院“诚信罚单”。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13日,杨某和与关某清恶意串通、伪造50000.00元借条、虚构民事关系向大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法院审查,双方不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民事关系,双方系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行为,损害了司法权威,浪费了司法资源,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妨害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民事诉讼行为,大关法院决定依法对杨某和与关某清各罚款5000.00元,限于2023年8月10日前交纳。

杨某和与关某清收到罚款决定书后,经法官释法说理,杨某和认识到错误,主动交纳了相应罚款。关某清不理解,向昭通中院申请复议,昭通中院审查后驳回了关某清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大关法院原罚款决定。

关某清收到昭通中院复议维持的罚款决定后,依然拒不交纳。2024年1月10日,大关法院立案执行原罚款决定,执行干警多次督促关某清交纳5000.00元罚款,其拒不交纳,执行干警到水富市找到关某清,其依然拒绝履行、态度强硬,执行干警经请示院长决定,拟对其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将其带上警车后,其代理律师赶到,向其释明法理,并自愿为其交纳了5000.00元罚款,案件成功执行完毕。执行干警以强有力的执行措施,维护了法律权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责任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