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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谁来担?

作者:姜懿玲  发布时间:2024-04-26 11:28:08 打印 字号: | |

在日常生活中,互相搭便车,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如果在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者意外受伤住院,司机是否要承担责任?




案件背景

胡某与邓某系亲戚,邓某驾驶三轮车途径县城,所以胡某希望邓某能顺便搭载自己,不料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搭载人员邓某受伤。后经鉴定,胡某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双方因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胡某将邓某诉至大关县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

该案承办法官综合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后,先后致电双方了解调解意向,经多番沟通,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庭前法官再次前往原告家中,通过面对面交流沟通,并充分借助街坊邻里的“中间人”作用,最终促成该案调解。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在生活中普遍存在,如何规避事故风险。

对于驾驶人,法官建议:一是必须谨慎、安全、合法驾驶,避免事故发生,避免承担事故责任;二是为车辆购买乘客座位险,可以分散部分赔偿风险。

对于搭乘人员,法官建议:一是安全乘坐,比如戴好安全带,比如明知无证驾驶、酒驾、毒驾,就不要搭乘,避免自身存在部分过错;二是出行时,选择客运汽车还是搭便车,要谨慎选择,因为好意同乘发生损害,是不能得到全额赔偿的。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安全乘车,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责任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