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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法官倾情调解化纠纷

作者:谭永杰  发布时间:2024-04-26 11:32:22 打印 字号: | |

进入四月,天气回暖,

务工地陆续开工,

又到了农民工外出务工的时候了。

在务工中,赚钱多少要考虑,

但确保劳动者人身安全更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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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从最初的剑拔弩张,到最终的握手言和,真正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案件回顾

2023年2月3日,原告邓某在被告某水泥砖厂提供劳务过程中,因砖场的机械设备故障停止了运行,在砖厂检修过程中导致原告右小腿被切断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某医院进行治疗,住院28天,出院诊断为:右小腿部切断、失血性休克、右小腿软组织异物残留等。出院后原告于2023年6月9日与出售假肢的公司签订《假肢安装合同》,安装假肢共花费33060元。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经查:原告在被告工地工作期间,被告已为其购买了团体意外险,被告水泥厂要求追加保险公司进入诉讼替代赔偿,原告认为被告某水泥厂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先行采用开庭方法先确定案件事实及争执焦点,随后采用当庭调解的方式为各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及利弊,引导双方走向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对案件发生的事实及原告伤致伤残、治疗情况等均认可无异议,但分歧在于,原告请求赔偿的各项费用以及赔偿责任的主体及分担如何确定。被告辩称某水泥厂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系承包关系,应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在掌握双方争执的核心后,承办法官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阐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伤残各个等级的赔偿标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侵权纠纷与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并从情理角度让双方“换位思考”,尽早化解纠纷并实行兑现维权。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最终双方在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水泥厂除已垫付的61000元外,再赔偿原告住院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万元,并实现了后期残疾辅助器具费及维修费的一次性处理,圆满解决了纠纷。该案的调解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司法为民和司法公正,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对司法的满意度。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民庭
责任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