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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夫妻离婚分债务 督促履行防生案

作者:罗晓宏  发布时间:2024-06-25 10:19:38 打印 字号: | |

家事纠纷中,双方对共同债务进行了约定,一方不按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仍可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债权。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是最容易引发“次生矛盾”的。为此,天星法庭对调解达成协议的离婚案件中,对可预见的债务纠纷,着力从源头实质性化解。


案情简介

近日,天星法庭受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汪某与被告朱某感情不和,也是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2022年8月,原告汪某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因不符合法定离婚情形,法院最终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判决说理中法院希望双方能珍惜彼此感情,和好夫妻关系,但原告汪某与被告朱某的关系一直未能得到改善,持续过着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为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在庭前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双方情绪较为激动,互生怨怼,即便双方同意离婚,但在共同债务以及被告结婚多年来的收入问题上仍僵持不下。最初,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使调解陷入僵局,为避免双方的关系彻底走向对立,承办法官没有立即让双方在法庭上“一决高下”,而是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与原、被告进行耐心沟通。一方面,悉心听取被告的倾诉,让被告宣泄心中的不满,使其压抑多年的情绪得到一定的释放,并循序渐进引导其冷静、理智解决问题;另一方面,面对不愿妥协、让步的原告,承办法官让其换位思考。法官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出发,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汪某与朱某自愿离婚;汪某与朱某各自承担贷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原本调解到此结束,但承办法官发现即便对双方的债务进行分割,也极易因债务是否偿还引发纠纷,通过多轮耐心细致讲解存在的风险后,法官督促双方及时履行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及利息。于是,原告当日支付应承担的利息后,于次日将应承担的贷款本金全额支付给银行,履行完毕应承担的债务责任,避免了矛盾纠纷持续升级。同时,朱某也表示将积极筹集资金归还应承担的银行贷款。

天星法庭将继续强化为民司法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的诉求,做到用心办好百姓身边案,通过“情与法”相结合断好百姓家务事,妥善化解家庭纠纷等各类民事案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下一步,天星法庭将不断探索、创新、实践“三源治理”新路子,主动分析解决因调解未兑现或存在当事人应支付案外债权人款项未履行等而导致次生新案的“暗疾”,防止出现“案生案”现象,提前介入,预防化解,防止矛盾纠纷无序演化,最大限度把矛盾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以纠纷实质性化解为导向,形成源头预防、减少矛盾、促进和谐的工作格局,持续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天星法庭
责任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