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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假一赔十”绝非虚言!代购伪劣食品药品者终受严惩

作者:贾进  发布时间:2024-11-12 10:44: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大关法院木杆法庭调解好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并督促当事人当场履行部分案款。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原告张某通过微信向被告李某购买减肥产品,共计支付货款1760元。原告张某在收到减肥产品后,发现该减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便将减肥产品送往某检测技术中心检测,经检测,被告李某销售的减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返还货款1760元并按货款的十倍赔偿17600元。

调解过程

法庭在收到原告张某的诉状后,承办法官遂通过电话和微信与被告李某进行沟通交流。被告李某陈述,其是在购买该减肥产品后,发现有减肥效果,才为原告张某代购该减肥,从中赚取外快,但自己不清楚该减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承办法官遂向被告李某耐心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讲明销售伪劣产品的严重后果,经释法说理,被告李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愿意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但因经济困难,希望能减少赔偿金额。最终,经法庭组织远程视频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货款、赔偿款共计9000元并当场履行6000元。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木杆法庭
责任编辑:李华